立法院财委会初审通过金控法第43条第2项修正草案
更新时间:2020-02-15
有感于电话营销扰人,立法院财委会初审通过金控法第43条第2项修正草案,未来除了姓名、地址可提供给旗下相关子公司共同使用外,其余客户个人基本资料包括电话、生日、身份证号等回归个资法规定,须经客户书面同意,才能做为共同营销使用。
此外,立法院财委会同时通过国民党立委卢秀燕的提案,要求金管会要全面监理金融业旧有的契约,是否符合个资法的规定。金管会主委曾铭宗也表示,虽然目前金控法第43条仅是初审通过,还没完全定案,但金管会将清查金融业使用个资资料,是否符合现行的规定。例如证券、保险的个资来源是什么,是否有违反规定等。
根据现行规定,金控公司旗下银行、保险和证券等公司,取得客户个人资料之后,只要客户不反对,就可运用这些资料进行共同营销,不过,有关交易金额、买卖等交易资料,则必须客户书面同意才能提供,让金控可以共同营销的结果,也造成民众或投资人许多困扰。
因此,立法委员赖士葆提案修正金控法第43条第2项,内容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间进行共同营销,其营业、业务人员及服务项目应使客户易于识别,除姓名及地址共同搜集、处理及利用,客户其他个人基本资料、往来交易资料等相关资料,应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相关规定办理,而草案也在2日经财委会初审通过。
也就是说,未来金控公司及旗下子公司共同搜集处理及利用客户资料时,除了姓名、地址的资料可以交互应用外,其他的客户基本资料包括电话、生日、身分证字号,往来交易等相关资料应依个资法相关规定办理,必须客户提供书面同意书,才能提供其他公司共同营销使用。
此外,民进党立委许添财询问目前来台设立分行的3家大陆银行是否加入联征中心?是否影响个资外泄?曾铭宗则强调,目前3家陆银在台分行都没有申请参加联征中心,因此,没有个资流出的疑虑,即使服贸协议通过,也与此不相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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